博鱼体育入口林木林业行政案件范例规章

发布时间:2024-05-17 18:32: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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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林业行政司法、案件约束与统计分解办事的轨造化和榜样化,依据《丛林法》等执法、法则的法则,协议本法则。

  本法则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径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机合违反现行涉林执法、行政法则和部分规章尚未组成不法,应由林业主管部分或执法、法则授权的机合予以行政处理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及相合机构正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解及相干约束办事中应践诺本法则。

  1.01.盗伐林木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以作恶占据为目标,专断采伐国度、整体、他人整个或者他人承包筹办约束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专断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筹办约束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则的地方以表采伐国度、整体、他人整个或者他人承包筹办约束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黎民法院合于审理危害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全体行使执法若干题目标说明》)

  2.01.滥伐林木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执法法则的其他主管部分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法则的韶华、数目、树种或者方法,放肆采伐本单元整个或者自己整个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赶过采伐许可证法则的数目采伐他人整个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耿介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专断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黎民法院合于审理危害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全体行使执法若干题目标说明》)

  3.01.作恶开垦、采石等行径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手艺规程,实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等行径,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危害林地地表植被的行径,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约束法则,正在退耕还林项目施行边界内,从事滥采、乱挖等危害林地地表植被的行径,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专断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专断开垦林地,但未变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专断开垦林地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专断蜕变林地用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未经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或者审照准许,专断蜕变林地用处,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偶尔占用林地过期不反璧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偶尔占用林地赶过法则的刻期而不予反璧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专断复耕的行径,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约束法则,专断复耕,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柴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货主未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专断运输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柴货证不符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货主固然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柴数目越过木柴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柴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柴运输证的法则不相适应又无正当起因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货主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专断承运他人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作恶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作恶筹办、加工木柴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未经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未得到木柴筹办(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柴筹办(加工)许可证法则的实质,正在林区筹办(收购、出售)、加工木柴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利用禁用的器材、步骤作恶佃猎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利用禁用的器材、步骤佃猎非国度中心回护野矫捷物,危害野矫捷物资源或者对野矫捷物资源组成挟造,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野矫捷物回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7.02.未得到佃猎证或者未按佃猎证法则作恶佃猎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未依法得到佃猎证或者固然得到佃猎证但违反其法则的实质佃猎非国度中心回护野矫捷物的情况。(参见《野矫捷物回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7.03.危害国度或者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重要生息繁衍地方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正在天然回护区、禁猎区危害国度或者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重要生息繁衍地方的情况。(参见《野矫捷物回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04.作恶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国度或者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专断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及其产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或者专断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野矫捷物回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7.05.作恶捕杀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法则的实质,猎捕或者蹂躏国度中心回护的陆生野矫捷物,尚不组成不法或者不须要判处处罚、应予以林业行政处理的情况。(参见《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7.06.危害非国度或者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重要生息繁衍地方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正在天然回护区、禁猎区危害非国度或者地方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重要生息繁衍地方的情况。(参见《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07.作恶驯养孳乳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未得到驯养孳乳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孳乳许可证法则边界,驯养孳乳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的情况。(参见《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表国人作恶对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实行野表观察、标本搜集或者正在野表拍摄片子、录像的行径,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则,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分准许,专断正在我国境内对国度中心回护陆生野矫捷物实行野表观察、标本搜集或者拍摄片子、录像的情况。(参见《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径,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服从大熊猫国内借展约束法则,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行径的情况。(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约束法则》第十三条)

  8.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回护区内危害植被的行径,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法则,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回护区内危害植被,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纳防沙治沙步骤变成土地告急沙化的行径,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法则,利用仍旧沙化的国有土地利用权人和农夫整体整个土地承包筹办权人,未采纳防沙治沙步骤,变成土地告急沙化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径,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行径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法则,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解决计划和央求治沙的行径,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行径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法则,不按解决计划解决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央求不停解决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专断治沙或者斥地诈欺沙化土地的行径,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法则,未经解决者准许,专断正在他人治沙边界内从事解决或者斥地诈欺沙化土地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9.01.筹办者未奉行丛林防火负担的行径,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则,不依法奉行丛林防火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9.02.拒不领受丛林防火查验或者不消灭丛林火警隐患的行径,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合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拒绝领受丛林防火查验或接到丛林火警隐患整改合照书过期不消灭火警隐患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9.03.专断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专断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9.04.专断正在丛林防火区从本相弹演习、爆破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专断正在丛林防火区从本相弹演习、爆破等行径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9.05.未筑立丛林防火灾示流传标识的行径,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办单元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筹办边界内筑立丛林防火灾示流传标识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9.06.机动车未装配丛林防火装配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各类机动车辆未服从法则装配丛林防火装配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9.07.专断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行径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准许专断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行径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1.利用带有紧张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径,是指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约束法则,利用带有紧张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实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0.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径,是指丛林筹办单元和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约束法则,对已爆发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变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0.03.掩没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行径,是指丛林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约束法则,掩没、虚报丛林病虫害处境,变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0.04.未依法解决植物检疫证书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正在临蓐、筹办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出爆发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从表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之前,未依法报请法则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施行检疫、解决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5.好高骛远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采用虚拟本相或者掩没本相到底等好高骛远的措施,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实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6.未按法则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未按法则解决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法则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0.07.未按法则远隔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对表洋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不按法则远隔试种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法则临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临蓐单元未按法则设置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法则试验、推论的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法则临蓐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专断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断开拆仍旧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情况林木。(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专断更动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断更动仍旧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专断蜕变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法则用处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断蜕变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法则用处,以及蜕变带有紧张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法则用处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作恶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断正在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推敲,或者违反表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质料引进,临蓐、筹办和调运应施行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合疫区、回护区等约束法则,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正在种子临蓐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行径,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临蓐筹办以及约束的单元和个别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正在种子临蓐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紧张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撒播和伸展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0.14.运输或邮寄未得到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植物检疫法则,运输或者邮寄未通过检疫、得到《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1.01.作恶搜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掠夺、危害林木种质资源,私行搜集或者采伐国度中心回护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1.02.作恶供应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专断向境表供应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个别发展团结推敲诈欺种质资源;或者未得到林业主管部分的准许文献领导、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1.03.作恶推论、发卖所谓林木良种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动作良种推论、发卖该当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推论、发卖该当干休推论、发卖的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

  11.04.作恶临蓐筹办林木种子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未得到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临蓐筹办种子;以欺诳、行贿等不正当措施得到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或者未服从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的法则临蓐筹办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1.05.作恶搜集林木种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1.06.未按法则设置、保留林木种子临蓐筹办档案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未按法则设置、保留席卷林木种子由来、产地、数目林木、质料、发卖行止、发卖日期和相合负担职员等实质的临蓐筹办档案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临蓐筹办者未依法挂号的行径,是指林木种子临蓐筹办者违反《种子法》法则,正在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筹办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的种子临蓐筹办者以书面委托临蓐、代销种子,未按法则本地林业主管部分挂号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作恶收购林木种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黎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专断收购珍奇树木种子和本级黎民当局法则节造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发卖的林木种子该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发卖的林木种子没有利用诠释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应法则;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

  11.10.不按法则利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径,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法则,未依据林业主管部分协议的准备利用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临蓐筹办假劣林木种子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临蓐筹办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阻拦监视查验的行径,是指林木种苗临蓐筹办者违反《种子法》法则,拒绝、阻拦林业主管部分依法施行监视查验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作恶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属于国度法则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1.14.发卖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发卖,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实行引种试验的收成物动作种子正在境内发卖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11.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考验数据或出具乌有说明行径,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料考验机构违反《种子法》法则,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考验数据或者出具乌有说明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1.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实行选育临蓐筹办相联络的种子企业对自立研发的重要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1.17.违法临蓐、加工、包装、考验和储备林木种子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林木种子质料约束法则,未服从国度相合准则从事林木种子的临蓐、加工、包装、考验、储备等质料约束行径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料约束手腕》第二十五条)

  11.18.发卖、供应未经考验及格或未附质料考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退耕还林约束法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发卖、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考验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料考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1.19.作恶临蓐、孳乳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孳乳质料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植物新种类回护约束法则,未经植物新种类权整个别许可,临蓐、孳乳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孳乳质料,或者为贸易目标将该授权种类的孳乳质料反复利用于临蓐另一种类的孳乳质料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冒充授权种类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植物新种类回护约束法则,临蓐、发卖其他植物种类孳乳质料冒充授权种类的情况林木。(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利用注册名称发卖授权种类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回护约束法则,正在发卖授权种类时,没有利用其注册立案的名称的情况。(参见《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的行径,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约束法则,未得到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行政许可确定书或者未服从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行政许可确定书的法则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审批约束手腕》第二十四条)

  12.01.作恶搜集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约束法则,未得到搜集证或者不按搜集证的法则搜集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作恶出售、收购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约束法则博鱼体育入口,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专断出售、收购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表国人作恶搜集、收购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的行径,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回护约束法则,正在我国境内搜集、收购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中华黎民共和国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3.01.专断搬动或者危害天然回护区界标的行径,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专断搬动或者危害天然回护区界标的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3.02.未经准许进入天然回护区的行径,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未经准许专断进入天然回护区的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3.拒不顺服天然回护区约束机构约束的行径,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正在天然回护区内不顺服天然回护区约束机构约束的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4.不向天然回护区约束机构提交科学推敲、教学实践和标本搜集行径收获副本的行径,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经准许正在天然回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推敲、教学实践和标本搜集的单元和个别,不向天然回护区约束机构提交科学推敲等行径收获副本的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3.05.危害天然回护区资源的行径,是指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正在天然回护区内实行砍伐、放牧、佃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3.06.窒碍对天然回护区监视查验的行径,是指天然回护区约束机构违反天然回护区约束法则,拒绝情况回护主管部分或者相合天然回护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查验,或者正在被查验时好高骛远的情况。(参见《天然回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1.营业相合林木证件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法则,营业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柴运输证、准许出口文献、同意进出口说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4.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径,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手腕》的法则,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情况。(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手腕》第二十四条)

  14.03.伪造、倒卖、让与相合野矫捷物证件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矫捷物回护法》法则,伪造、倒卖、让与特许猎捕证、佃猎证、驯养孳乳许可证或者同意进出口说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野矫捷物回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营业、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行径,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伪造、涂改、营业、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作恶供应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的行径林木,是指违反《种子法》法则,伪造、变造、营业、租借种子临蓐筹办许可证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径,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论利用约束法则,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况。(参见《林木良种推论利用约束手腕》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让与相合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林木、标签的行径,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回护条例》法则,伪造、倒卖、让与国度中心回护野生植物的搜集证、同意进出口说明书或者相合准许文献、标签,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回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矫捷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同意进出口说明书的行径,是指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濒危野矫捷植物进出口约束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矫捷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同意进出口说明书,尚不须要追查刑事负担的情况。(参见《中华黎民共和国濒危野矫捷植物进出口约束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落成更新造林劳动的行径,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个别,未按《丛林法》的央求落成更新造林劳动,以及植树造林负担单元未服从所正在地县级黎民当局的央求定时落成造林劳动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专断搬动或者毁坏林业办事标识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法则,专断搬动或者毁坏为林业办事的标识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1.作恶蜕变林种的行径,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专断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蜕变为其他林种的情况。(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4.12.好高骛远、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行径,是指国度办事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约束法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好高骛远,没有退耕还林或者越过退耕还林的现实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涯补帮费尚不敷刑事处理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可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则和规章,补充林业行政违法行径,纳入本法则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局挂号。

  1、《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执法,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厘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厘正)

  2、《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施行条例》(行政法则,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4、《中华黎民共和国野矫捷物回护法》(执法,1989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厘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厘正)

  5、《中华黎民共和国陆生野矫捷物回护施行条例》(行政法则,1992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则,1983年1月3日起实施,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局限)》(部分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实施)

  12、《中华黎民共和国种子法》(执法,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厘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厘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论利用约束手腕》(部分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实施)

  15、《植物新种类回护条例》(行政法则,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行径审批约束手腕》(部分规章,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18、《天然回护区条例》(行政法则,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手腕》(部分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实施)

  20、《中华黎民共和国濒危野矫捷植物进出口约束条例》(行政法则,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博鱼体育入口林木林业行政案件范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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