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
遵循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闭于窜改部门地方性准则的断定(五)》第一次改正
遵循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窜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偏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准则的断定》第二次改正)
第一条 为了偏护、发达和合理欺骗珍稀林木资源,偏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均,遵循《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野生植物偏护条例》等国度相闭功令、准则,集合自治区本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偏护、发达和欺骗珍稀林木资源,必需遵照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蕴涵国度要点偏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偏护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发展极为希奇的散生林木林木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偏护和办理管事。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修理行政主管部分承担都市计划区内珍稀林木的偏护和办理管事;生态境况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遵循各自职责承担珍稀林木偏护的监视办理管事。
第五条 各级黎民当局该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偏护列入生态修理计划要点予以偏护修理,激劝和维持对珍稀林木资源的偏护、引进、培养、发达和科学磋商。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个别都有偏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仔肩,对掠夺或者阻挠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发展境况的行动有权检举和控诉。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偏护珍稀林木饱吹月,各级黎民当局及其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要合时结构发展偏护珍稀林木的饱吹举止。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偏护名录确实定和古树林木、天然发展极为希奇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生态境况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主张,报自治区黎民当局允许告示。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相闭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侦察列入丛林资源计划打算侦察规模,并按期结构侦察,设立修设监测收集,实行通常性监测,遵循侦察、监测结果,审定分级,立案造册,设立修设资源档案。
第九条 厉厉偏护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发展境况。禁止任何单元和个别违法搜罗珍稀林木资源或者阻挠其发展境况。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漫衍较召集而不具备设立修设天然偏护区条目标区域,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可能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偏护点,参照相闭天然偏护区的功令、准则实行偏护、办理。
对古树和天然发展极为希奇的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该当编号立案,设立偏护措施和标记。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强化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发展境况的偏护,落实偏护单元和管护手段,可能正在珍稀林木漫衍的区域内采纳封禁手段,禁止放牧、砍柴及搜罗、开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可能划定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格较高的珍稀林木,该当欺骗进步实用身手,采纳当场或者迁地培养手段,实行援帮性偏护。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义务单元或者个别,该当遵循身手表率养护办理,保险古树寻常发展。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腐臭,管护义务单元或者个别该当实时陈说表地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并采纳手段实行援帮、复壮。
古树仙游,该当报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因为、义务,方可管束。
第十二条 搜罗国度要点偏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遵循国度相闭功令、准则实践;搜罗自治区要点偏护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该当经搜罗地的旗县级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附和,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并得到搜罗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修理项目,确需转移古树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遵循相闭身手表率操作,移植所需用度,由修理单元承受。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要点偏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要点偏护、自治区要点偏护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需求运输的,遵循《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推行条例》的相闭划定打点。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闭办理部分该当依法对从事搜罗、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个别实行监视查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阻挠珍稀林木偏护措施和偏护标记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处复兴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划定,正在采纳封禁手段的珍稀林木漫衍区域放牧、砍柴及搜罗、开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划定,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承担补偿失掉,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行政办理部分责令结束违法行动,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偏护和办理单元及其管事职员未按划定践诺管护职责,变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专擅转移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修理和文物偏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变成古树仙游的,处以其价格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得到搜罗证或者未按搜罗证的划定搜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搜罗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违法搜罗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搜罗证的,吊销搜罗证。
未得到搜罗证或者未按搜罗证划定搜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搜罗证的,吊销搜罗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商场监视办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循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划定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划定责罚。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与搜罗证、答允进出口仿单或者相闭允许文献、标签的,由商场监视办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循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遵循本条例划定,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格的倍数做出责罚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格遵循商场价确定;没有商场价的林木,由自治区黎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违法搜罗、毁坏珍稀林木,组成违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偏护和办理的管事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责任,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组成违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袒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