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分章程和处分轨范

发布时间:2024-03-25 05:17: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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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鱼体育入口遵照《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手腕》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融合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原则,整体一齐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齐权或者行使权。对待林木林地一经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齐权和行使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倘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恳求废除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挽救。正在管造林权争议案件经过中,生效林权证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巨大且昭着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行管造。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立案发证行动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动,该行政行动一朝作出,非因法定来由不行随便更改。若立案发证行动有误,可能依轨范由行政结构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格式寻求挽救。

  遵照《确定土地一齐权和行使权的若干原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观察管造手腕》第三条的原则,农夫整体经济机闭之间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遵照争议土地的约束行使情形,推崇汗青,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造,规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恒久约束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遵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手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融合管造条例》第十二条的原则,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导举行融合,正在融合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造机构申请管造。林权争议管造机构正在举行管造时,应推崇汗青,面临实际,充满切磋山林权证、划界造定及本质约束行使情况的互闭结合,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管造的全经过,若融合不可,应根据法令、规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新予以管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林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鉴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范畴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孕育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途为界。无确凿证听说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团结化和“四固定”各个功夫的权属情形,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范畴山场发作山林界址瓜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机闭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融合,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造定书》(以下简称1975年《造定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整体一齐,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立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声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庄家约束,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瓜葛,经融合,未能告终造定。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一齐权瓜葛的管造决策》(以下简称10号管造决策),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夫整体一齐,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立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策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策),保持了10号管造决策。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主办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插手下,两边告终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造定书》是确凿、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闭连联,能声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一齐,北流市百姓当局采信1975年《造定书》的听从,作出10号管造决策,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一齐基础究竟明了,首要证据确实充满。于是10号管造决策第一项并无欠妥,潮塘三组恳求废除10号管造决策第一项源由不创设,不予援手。潮塘三组观点争议地属其一齐,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声明其观点,但1757号林权证的立案无合法的权属来历声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声明潮塘三组权属观点源由创设的声明听从。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立案动作确定争议地归属的根据有正当源由。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调停轨范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轨范违法,于是10号管造决策第二项应予废除。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发表有法令上的毛病,应依其他合法行政轨范予以更改办理,并应依法保险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挽救权力。54号复议决策对10号管造决策第二项予以保持毛病,亦应予以废除。废除10号管造决策第二项来由正在于行政轨范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源由创设,于是潮塘三队闭于废除10号管造决策和54号复议决策的诉讼观点源由不创设,不予采信援手,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恳求予以部门驳回。遵循《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原则,鉴定:一、废除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决策;二、废除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管造决策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恳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查明的究竟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究竟同等。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设,承当不动产立案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核心,承当全体的立案管事。被诉10号管造决策作出时为过渡期,立案的内部交易操作仍由原单元全体推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声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团结化、“四固定”功夫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办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订立1975年《造定书》划分两队界线,此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途划潮塘一队一齐”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署名确认1975年《造定书》的实质。于是,北流市当局根据1975年《造定书》将争议地一齐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夫整体一齐,吻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融合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管造土地山林水利瓜葛的情形告诉》第三部家世(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通常应以土改、团结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根据。对待解放后党政结构的管造决策和两边约定的造定,应该爱护”的原则,管造决策有究竟和法令根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造定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造定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遵照北流市当局对界线名望的融会,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完好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造定书》订立的方针,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造定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亦吻合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可能声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遵照潮塘三组对1975年《造定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昭着了,亦与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不相符。于是,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造定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援手。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动作本案确权根据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观察,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历。1975年《造定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声明1975年订立《造定书》后,争议地权属发作过改动的情形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动作确权根据,并无欠妥。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决策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结构作出确权决策时,确权结果与之前自身发表的土地权属证书立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结构仍有立案权力的情形下,可选取自行纠错的格式正在确权时一并废除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倘使确权结构确权时已无立案的权力,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废除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管造决策时,固然北流市一经创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承当立案管事,但当时仍处于立案权力交代的过渡岁月,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未本质全体展开立案管事。正在过渡岁月,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创造其前原发表的1757号林权证立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区别等,其仍有权选取自行纠错的格式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决策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轨范违法,该认定毛病,二审法院予以更改。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管造决策的题目。《疆域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管造题方针复函》〔疆域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立案发证后一经精确了土地的一齐权和行使权,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观察管造手腕》(疆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百姓当局发表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立案已毕前,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发表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发表实在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遵照《中华百姓共和疆域地约束法》第十六条“土地一齐权和行使权争议,由当事人讲判办理;讲判不可的,由百姓当局管造。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百姓当局管造;……”的原则,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管造决策。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造决策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决策精确,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轨范违法毛病,应予更改。根据《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实践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方针注脚》第五十六条的原则,鉴定:一、废除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鉴定;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恳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告终同等造定,1975年3月21日告终的1975年《造定书》不包蕴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遵照国度林业“三定”策略赢得的权属声明,合法有用,应该动作确权根据。3.争议地不但立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本质约束行使逾越20年,应该确认申请人赢得该地的一齐权。4.行政结构超越行政权力作出管造决策,法院不予废除属于实用法令毛病。综上,一、二审认定究竟不清,实用法令毛病,恳求依法废除一、二审行政鉴定,废除北流市当局10号管造决策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策,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责。

  北流市当局提交主张称:1.10号管造决策查明和认定究竟明了。2.1975年《造定书》是经由北流县附城公社主办融合告终的一齐权造定,具备确凿性、合法性和相闭性,1975年《造定书》纪录的山林四至范畴均明了精确。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立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一齐权行动,不行调度法令闭联,立案争议地部门不拥有合法性,不行动作本案确定权属的根据。4.10号管造决策实用法令、规则根据定性切确,证据确凿充满,行政调停轨范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主张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造决策认定究竟明了,证据充满。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决策轨范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部门究竟不清,废除54号复议决策、10号管造决策第二项是毛病的。4.二审讯决认定究竟明了,轨范合法、实用法令精确。

  潮塘一组提交主张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造定书》听从是反复未必,本质上是对法令的轻视;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造定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范畴,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好坏;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立案领证行动属违法行动,其筹办行动属侵权行动。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管造决策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策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力以及调停、复议轨范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重心为,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造定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听从,且正在未切磋争议地本质管业的境况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整体一齐是否精确。

  《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原则,整体一齐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齐权或者行使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手腕》第二条原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一齐权或者行使权的归属而发作的争议。第六条原则,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发表的丛林、林木、林地的一齐权或者行使权证书,是管造林权争议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融合管造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原则,县级以上百姓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可能动作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确权管造的证据原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则,国度结构以及其他性能部分依权力创造的公牍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遵照上述原则,整体一齐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齐权或者行使权。对待林木林地一经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齐权和行使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倘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恳求废除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挽救。正在管造林权争议案件经过中,生效林权证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只要当林权证存正在巨大且昭着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行管造。也即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立案发证行动自身即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动,该行政行动一朝作出,非因法定来由不行随便更改。若立案发证行动有误,可能依轨范由行政结构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格式寻求挽救。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团结化、“四固定”功夫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网罗争议的山林权属发作瓜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凑集两边代表举行讲判。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1975年《造定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一齐。不过,林业“三定”功夫,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赢得了争议地的权属声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结构为北流市当局,颁证时代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立案表同等。遵照上述查明的究竟,最初,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功夫,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发表的林木林地一齐权证书,倘使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进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其可能通过恳求废除对方的林权证来举行挽救,也可能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挽救。于是,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实在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欠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管造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其声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只要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巨大且昭着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造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举行管造。

  《确定土地一齐权和行使权的若干原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原则,村农夫整体一齐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夫整体本质行使的本整体土地一齐权界线确定一齐权。《土地权属争议观察管造手腕》第三条原则,观察管造土地权属争议,应该以法令、规则和土地约束规章为根据。从本质动身,推崇汗青,面临实际。也即是说,农夫整体经济机闭之间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遵照争议土地的约束行使情形,推崇汗青,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造,规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恒久约束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遵照北流市林业局调停争议岁月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扣问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庄家作自留山约束,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发作瓜葛。这一段功夫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庄家举行约束”。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机闭各方扣问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示意闭于涉案土地约束情形与上述扣问笔录纪录同等,没有转变。上述扣问笔录反响,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庄家举行约束。遵照上述查明的究竟,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根据权属凭证、管造造定等证据表,还应该充满切磋争议土地的本质约束行使情形,遵照有利于坐蓐生计、有利于筹办约束、有利于社会和睦安祥的规则,既推崇汗青,又面临实际,恰如其分地作出停当管造。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造定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造定大局划为潮塘一组一齐,正在没有真实证据声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单纯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来历不对法,未切磋争议地本质行使约束情形,作出10号管造决策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决策予以保持,均属于认定究竟不清。一、二审讯决保持10号管造决策和54号复议决策中实在权决策,管造结果欠妥,应予更改。

  遵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手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原则,正在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导举行融合,正在融合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造机构申请管造。林权争议管造机构正在受理后最初应融合,正在融合告终造定后践诺各方署名盖印及相应存案轨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融合管造条例》第十二条原则,各级百姓当局管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行政复议结构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该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受理、处分、决策全经过。也即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新举行管造时,应推崇汗青,面临实际,充满切磋山林权证、划界造定及本质约束行使情况的互闭结合,并遵照上述原则,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管造的全经过,若融合不可,应根据法令、规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新予以管造。

  综上,遵循《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实用〈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注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原则,鉴定如下:

  一、废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鉴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鉴定。

  二、废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管造决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策。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和玉林市百姓当局肩负。

  马筑波,男,北京出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宇宙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团结鼓励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工作所征地拆迁交易部主任、团队带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筑波状师静心不动产(房地产)瓜葛交易,悉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补充、房地产合同瓜葛法令题方针琢磨以及法令实务题方针办理,署理宇宙各地不动产瓜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浓厚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体验。其署理的维权案件广大败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林木、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林木、贵州、厦门、福筑、广西、广东等省市,举行了都会衡宇征收、屯子整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集搬家腾退、违章修筑拆除挽救等系列维权营谋,赢得了系列精购置案收效。其为人规矩、诚信,办案苛谨、承当,敢言、敢辩,尽最大极力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柄,博得宽阔当事人的不停好评和承认!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分章程和处分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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